公元 755 年,安史之亂爆發,盛唐的繁華一夕崩塌。然而,這場災難卻意外催生了中國歷史上最重要的財政改革之一——兩稅法。從「按人徵稅」轉向「按地徵稅」,這看似技術性的調整,卻深刻改變了中國農民的生育決策,最終讓宋代人口突破一億大關,超越了盛唐的巔峰。稅制設計如何影響人口行為?制度經濟學的視角,為我們揭示了歷史的另一面。

一、人頭稅的枷鎖:租庸調制的困境

1.1 租庸調制的基本結構

唐初實行的「租庸調」制度,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上的稅收體系。每個成年男丁(21-59 歲)被授予一定數量的土地,同時承擔相應的稅賦:[1]

  • 租:每丁每年繳納粟二石(約 120 斤),作為田租
  • 庸:每丁每年服役二十天,或以絹布代替(故稱「輸庸代役」)
  • 調:每丁每年繳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這套制度的核心特徵是「以丁為本」——稅賦主要按人口(成年男丁)計算,而非按土地面積計算。這意味著每多生一個兒子,未來就要多繳一份稅

1.2 人頭稅對生育的抑制效應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人頭稅實質上是對「生育」課稅。每個孩子(尤其是男孩)不僅意味著養育成本,還意味著成年後的終身稅負。理性的農民家庭會權衡利弊:多生孩子帶來的勞動力收益,是否能抵消多繳稅賦的成本?[2]

在土地充裕的時代(如唐初),多生孩子意味著更多土地分配,收益可能大於成本。但隨著人口增長、土地稀缺,均田制逐漸崩潰,農民無法獲得足夠的土地,但人頭稅負擔依舊。這時,多生孩子就變成了純粹的負擔。

歷史人口學家推測,這是唐代中後期人口增長放緩的原因之一。盛唐時期(天寶年間,約 755 年)的人口峰值約為 5200-5400 萬戶(約 5000-6000 萬人口),此後長期停滯甚至下降。[3]

二、兩稅法:從「稅人」到「稅地」的革命

2.1 楊炎改革的背景

安史之亂(755-763)後,唐朝的財政體系徹底崩潰。均田制名存實亡,大量土地被豪強兼併,戶籍制度混亂,許多農民逃亡成為「逃戶」或「客戶」,既不納稅也不服役。國家財政瀕臨破產。[4]

建中元年(780 年),宰相楊炎向唐德宗建議全面改革稅制,推行「兩稅法」。這是中國財政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2.2 兩稅法的核心原則

兩稅法的基本原則是「量出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5]具體而言:

  • 稅基轉變:從按「人丁」課稅,轉為按「資產」(主要是土地)課稅
  • 簡化稅目:將繁雜的租、庸、調及各種雜稅合併為夏、秋兩季徵收的統一稅
  • 現居原則:不再區分「主戶」與「客戶」,在哪裡居住就在哪裡納稅
  • 貧富有差:根據資產多寡決定稅額,而非一刀切的人頭稅

2.3 對生育行為的解放效應

兩稅法的核心變革在於:生孩子不再直接增加稅負。稅額主要取決於擁有多少土地,而非家中有多少丁口。這從根本上改變了農民的生育激勵:

「舊制:一男授田百畝,須納租庸調。今則田不必授,而稅止於地。民生子,無復增稅之患,故戶口益蕃。」——後世史家的觀察[6]

當然,兩稅法並非完全取消人頭稅。在實際執行中,戶稅(按戶計算)與地稅(按田畝計算)並存,但人頭稅的比重大大降低。這種「部分解放」已足以改變農民的生育決策。

三、宋代人口的爆發性增長

3.1 從五千萬到一億

兩稅法在唐末、五代延續,宋朝建立後進一步完善。宋代的稅制更加強調土地稅(田賦),丁稅(身丁錢)雖然存在,但比重較低,且各地執行不一。[7]

這種稅制環境下,宋代人口經歷了前所未有的增長。據歷史人口學家的估計:[8]

  • 北宋初(960 年代):約 3000-4000 萬人
  • 北宋中期(1080 年代):約 8000-9000 萬人
  • 北宋末(1100 年代):突破 1 億,可能達到 1.1-1.2 億

這是中國歷史上人口首次突破一億大關,也是當時全球人口最多的國家。相比之下,盛唐天寶年間的人口估計為 5000-6000 萬,宋代人口幾乎翻倍。

3.2 其他促進因素

當然,宋代人口增長不能完全歸因於稅制改革。其他重要因素包括:

  • 農業技術進步:占城稻的引進、水利設施的完善、複種制的推廣
  • 商業經濟發展:城市化、手工業、海外貿易提供了更多就業機會
  • 政治相對穩定:宋代雖然軍事上積弱,但內部較少大規模動亂
  • 氣候因素:宋代前期正值「中世紀溫暖期」,有利於農業生產

然而,稅制改革是制度層面的根本變革,它為人口增長提供了持續的激勵結構。沒有這個制度基礎,其他因素的效果會大打折扣。

四、魚鱗圖冊:土地丈量技術的巔峰

4.1 從兩稅法到一條鞭法

兩稅法確立了「以地為本」的原則,但要真正落實「按地徵稅」,必須解決一個技術問題:如何準確丈量每家每戶的土地面積?

唐宋時期的土地登記相對粗糙,往往依賴自報或估計,導致大量逃稅與不公。到了明代,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1581 年),將各種賦役合併為單一的銀兩稅,進一步強化了土地稅的主導地位。[9]

一條鞭法的有效執行,依賴於精確的土地清查。這催生了中國歷史上最精密的土地登記制度——魚鱗圖冊。

4.2 魚鱗圖冊的結構與功能

魚鱗圖冊得名於其圖形外觀:每塊土地的形狀被繪製成圖,因形似魚鱗而得名。它是一種結合地圖與登記簿的綜合性文書,包含以下資訊:[10]

  • 地理位置:每塊土地的方位、四至(東西南北鄰接何地)
  • 面積:以畝、分、釐等單位精確標註
  • 地目:水田、旱地、山林、宅基等分類
  • 業主:土地所有者的姓名
  • 稅額:該塊土地應繳納的田賦數額

魚鱗圖冊的編製需要大規模的田野調查——官員帶領測量人員(「弓手」)逐田丈量,繪製地圖,登記入冊。這是一項浩大的行政工程,體現了國家對基層社會的穿透力。

4.3 技術進步與制度效應

魚鱗圖冊的普及,標誌著中國土地管理技術達到了前現代社會的巔峰。它有幾個重要的制度效應:

  • 減少逃稅:土地面積有據可查,難以隱瞞
  • 抑制兼併:土地交易必須變更登記,有利於政府監控
  • 保障產權:農民可以依據圖冊主張土地權利
  • 促進交易:明確的產權有利於土地市場的發展

日本學者宮崎市定曾指出,魚鱗圖冊制度是理解明清社會經濟的關鍵。它不僅是稅收工具,更是國家治理能力的體現。[11]

五、攤丁入畝:稅制革命的最終完成

5.1 康熙「滋生人丁永不加賦」

儘管兩稅法和一條鞭法大大降低了人頭稅的比重,但丁稅(按人丁徵收的稅)並未完全消失。直到清代,才迎來這場稅制革命的最終章。

康熙五十一年(1712 年),康熙帝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以康熙五十年的丁銀數額為準,此後新增人口不再增加丁稅。[12]這等於宣告:從今以後,生孩子不會增加任何稅負。

5.2 雍正攤丁入畝

雍正帝更進一步,推行「攤丁入畝」——將丁銀完全併入田賦,按土地面積徵收。這標誌著中國延續兩千多年的人頭稅正式走入歷史。[13]

攤丁入畝的效果是立竿見影的。清代人口從康熙末年的約 1.5 億,增長到乾隆末年的約 3 億,道光年間達到 4 億。[14]當然,如前文所述,番薯等美洲作物的引進也是重要因素,但稅制改革提供了制度基礎。

六、制度經濟學的啟示

6.1 激勵結構的力量

從兩稅法到攤丁入畝,這段歷史是制度經濟學的絕佳案例。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道格拉斯·諾斯(Douglass North)曾指出:制度是「遊戲規則」,它塑造人們的激勵結構,從而影響經濟行為。[15]

人頭稅制度下,多生孩子意味著更高的稅負,農民有動機少生或隱匿人口。土地稅制度下,人口不再是稅負的計算基礎,生育決策回歸到家庭對勞動力需求的考量。制度的微小調整,經過千萬家庭的放大,最終產生了人口規模的巨大差異。

6.2 現代啟示:稅制與生育率

當代許多國家面臨低生育率的困境,政府紛紛推出各種鼓勵生育的政策——生育補貼、育兒假、托兒服務等。然而,從中國稅制史的經驗來看,更根本的問題可能在於制度環境是否對生育「友善」。

如果養育孩子的成本過高(房價、教育、醫療),而收益(養老保障、家庭勞動力)不確定,理性的家庭自然會選擇少生或不生。這與古代人頭稅的邏輯並無本質區別——只是「稅」的形式從國家徵收變成了市場定價。

6.3 技術與制度的互動

魚鱗圖冊的故事還揭示了技術與制度之間的複雜關係。「按地徵稅」的理念早在兩稅法時就已確立,但真正的落實需要土地丈量技術的成熟。沒有魚鱗圖冊這樣的技術工具,再好的制度設計也只能停留在紙面上。

這對當代治理同樣有啟示意義。數位技術正在重塑政府的治理能力——從稅收徵管到社會保障,從環境監測到疫情防控。技術本身是中性的,但它如何被嵌入制度結構,將決定治理的效果與社會的走向。

七、結語:制度變遷的漫長迴響

公元 780 年,宰相楊炎奏請推行兩稅法,唐德宗批准。這位改革者當時不可能預見,這項稅制調整將如何深遠地影響中國的人口軌跡。從唐中葉的 5000 萬,到宋代的 1 億,再到清代的 4 億——每一次人口突破,都與稅制改革的深化息息相關。

歷史的教訓是:制度設計的細節至關重要。一個看似技術性的稅基選擇——按人還是按地——卻能在數百年間累積出截然不同的社會後果。這提醒我們,在設計任何制度時,都必須認真思考它將如何影響人們的激勵結構,以及這些激勵將如何在時間中放大。

魚鱗圖冊的鱗片早已泛黃,兩稅法的條文早已湮沒在故紙堆中。但它們所代表的制度創新精神,以及它們對社會的深遠影響,值得我們永遠銘記。

References

  1. 《唐六典》卷三〈戶部〉。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租庸調制的基本規定見此。
  2. Sng, T.-H., & Moriguchi, C. (2014). "Asia's Little Divergence: State Capacity in China and Japan before 1850." Journal of Economic Growth, 19(4), 439-470. [DOI]
  3. Twitchett, D. (1970).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T'ang Dynas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第二章對唐代人口與財政有詳細討論。
  4. 陳寅恪 (1954)。〈論唐代之蕃將與府兵〉。收入《金明館叢稿初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5. 《舊唐書》卷一一八〈楊炎傳〉。北京:中華書局。兩稅法的原始文獻。[ctext]
  6. 岑仲勉 (1962)。《隋唐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對兩稅法與人口關係有分析。
  7. 包偉民 (2001)。《宋代地方財政史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8. 趙岡、陳鐘毅 (1986)。《中國經濟制度史論》。台北:聯經出版公司。書中對歷代人口有系統估計。
  9. 黃仁宇 (1974)。《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英文版)。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中譯本:《萬曆十五年》附錄。
  10. 梁方仲 (1980)。《明代賦役制度》。北京:中華書局。魚鱗圖冊的權威研究。
  11. 宮崎市定 (1957)。《中國史》。東京:岩波書店。對明清土地制度有深入分析。
  12. 《清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四九。康熙五十一年詔令。
  13. 何炳棣 (1959)。《明清社會史論》。台北:聯經出版公司。攤丁入畝的社會影響分析。
  14. 曹樹基 (2000)。《中國人口史》第五卷《清時期》。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15. North, D. C. (1990).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DOI]
返回洞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