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人類社會最古老的組織形式,卻也是聯盟結構最不穩定的場域之一。為什麼由血緣與姻親構成的親密團體,反而比商業組織更難維持穩定的合作關係?為什麼某些成員之間的結盟總是短暫而脆弱?本文嘗試跳脫日常語彙的框架,運用聯盟博弈論(Coalition Game Theory)、制度經濟學與人類學的分析工具,解構親密組織內部權力動態的深層結構。這不是關於任何特定家庭的敘事,而是對一種普遍社會現象的學術探索。

一、親密組織作為「聯盟博弈」的場域

傳統博弈論(Game Theory)主要研究「非合作賽局」(Non-cooperative Game),假設每個參與者獨立決策、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然而,現實中的許多決策場域——包括家庭——更適合用「合作賽局」(Cooperative Game)或「聯盟博弈」(Coalition Game)來分析。[1] 在聯盟博弈中,參與者可以形成各種子集(coalition),共同行動以獲取更大的總收益,但核心問題在於:如何分配聯盟創造的價值?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Lloyd Shapley 提出的「夏普利值」(Shapley Value)提供了一個公理化的解答:每個參與者應獲得的份額,等於其「邊際貢獻」在所有可能加入順序下的期望值。[2] 數學表達如下:

φi(v) = ΣS⊆N\{i} [ |S|! (n-|S|-1)! / n! ] × [ v(S∪{i}) - v(S) ]

其中,φi 是參與者 i 的夏普利值,v(S) 是聯盟 S 能創造的價值,n 是總參與者數。這個公式的核心洞見是:一個人「應得」的份額,取決於他對不同聯盟的邊際貢獻,而非其身份地位。

然而,親密組織的困境在於:「邊際貢獻」極難客觀衡量。誰的情感勞動更重要?誰的經濟貢獻更關鍵?誰在維繫家庭和諧上付出更多?這些問題沒有市場價格可以參照,導致每個成員對自己「應得份額」的認知存在系統性偏差——心理學稱之為「自我服務偏誤」(self-serving bias)。[3] 當每個人都認為自己的夏普利值被低估時,聯盟的穩定性便從根本上受到威脅。

二、「最小獲勝聯盟」與親密組織內的權力重組

政治學家 William Riker 提出的「最小獲勝聯盟」(Minimum Winning Coalition)理論指出:在零和或近零和的分配情境中,聯盟有縮小到「剛好能贏」的內在傾向。[4] 為什麼?因為聯盟越大,每個成員分到的份額越小。理性的參與者會傾向於排除「多餘」的盟友,只保留維持優勢所必需的最少成員。

將這個邏輯應用於親密組織,我們可以觀察到一個深刻的結構性張力:當組織內存在多個潛在的「獲勝聯盟」時,成員之間會持續進行隱性的聯盟重組。

假設一個三人組織(記為 A、B、C),任何兩人聯盟都足以「獲勝」(例如,在家庭決策中形成多數)。根據 Riker 的理論,這個系統是內在不穩定的:

  • 若 A-B 聯盟形成,C 被排除在外,C 有動機向 A 或 B 提出更有利的分配條件
  • 假設 C 成功拉攏 B,形成 B-C 聯盟,則 A 被排除
  • A 再向 C 提出條件,形成 A-C 聯盟⋯⋯

這種「聯盟輪替」的動態在親密組織中極為常見,卻往往被當事人理解為「人際問題」或「個性不合」,而非結構使然。[5]

更值得注意的是,親密組織中的「獲勝」往往不是明確的投票結果,而是對「注意力」、「情感資源」或「決策影響力」的爭奪。這使得聯盟的形成與瓦解更加隱晦,但動態結構依然遵循 Riker 的邏輯。

三、重複博弈、聲譽與合作的演化

如果親密組織內的互動是「一次性賽局」(One-shot Game),Riker 的悲觀預測可能成立:聯盟永遠不穩定,背叛是理性選擇。然而,親密組織的特徵恰恰是「重複博弈」(Repeated Game)——成員必須長期相處,未來的影子(shadow of the future)深刻影響當下的行為。[6]

諾貝爾獎得主 Robert Aumann 的「完美民間定理」(Perfect Folk Theorem)證明:在無限重複賽局中,只要參與者足夠耐心(貼現因子 δ 足夠接近 1),任何「個體理性」(individually rational)且「可行」(feasible)的報酬向量都可以成為「子賽局完美均衡」(Subgame Perfect Equilibrium)。[7] 換言之,合作在理論上是可以維持的,只要「未來」足夠重要。

這個定理有深刻的制度含義。在貼現因子 δ < 1 的條件下,合作均衡需要滿足:

π合作 / (1 - δ) > π背叛 + δ × π懲罰 / (1 - δ)

其中,π合作 是合作時的每期報酬,π背叛 是背叛的一次性收益,π懲罰 是被懲罰時的報酬。這個不等式告訴我們:合作的穩定性取決於三個因素:(1) 對未來的重視程度 δ、(2) 背叛的一次性收益、(3) 懲罰的嚴厲程度。

在親密組織中,這三個因素都有獨特的複雜性:

  1. 貼現因子的異質性:不同成員對「未來」的重視程度不同。年長者可能更關注當下的尊嚴,年輕者可能更願意為長期關係投資。
  2. 背叛收益的模糊性:親密組織中的「背叛」往往是模糊的——是一次未被感謝的付出?一句無心的話語?這種模糊性使得「背叛」的界定本身成為爭議焦點。[8]
  3. 懲罰的兩難:在親密組織中實施「懲罰」的成本極高,因為懲罰往往同時傷害懲罰者自身。這就是為什麼「以牙還牙」(Tit-for-Tat)策略在親密組織中的效果有限。[9]

四、委託代理問題與資訊不對稱

親密組織內部的緊張關係,還可以從「委託代理問題」(Principal-Agent Problem)的角度來理解。[10] 在傳統的經濟分析中,委託人(principal)雇用代理人(agent)執行任務,但由於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代理人可能追求自身利益而非委託人的目標。

在親密組織中,「委託」與「代理」的關係往往是隱性且多重的。以擴展家庭(extended family)為例:

  • 年長者可能視自己為「委託人」,認為年輕成員應遵從其價值觀與期望
  • 姻親關係中,原生家庭可能視婚姻為一種「投資」,期待獲得情感或實質的「回報」
  • 照護責任的分配涉及誰是「委託人」(需要被照護者)、誰是「代理人」(照護者)的定義

問題在於:親密組織中的委託代理關係從未被明確簽約(contracting)。這導致各方對權利與義務的理解存在根本性分歧。經濟學家 Oliver Hart 的「不完全契約理論」(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指出,當契約無法涵蓋所有可能情境時,「剩餘控制權」(residual control rights)的歸屬變得關鍵。[11] 在親密組織中,「剩餘控制權」的爭奪——誰有權在契約未規定的情境中做決定?——正是許多衝突的根源。

資訊不對稱更加劇了這個問題。不同成員對彼此的付出、動機與感受的了解必然是不完整的。當 A 認為自己的付出沒有被 B 看見,而 B 認為 A 的付出是理所當然時,雙方都會感到委屈。這不是道德問題,而是資訊結構使然。[12]

五、家庭作為「公共池塘資源」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Elinor Ostrom 以「公共池塘資源」(Common Pool Resource, CPR)的治理研究聞名。[13] CPR 的特徵是:(1) 難以排他(difficult to exclude),(2) 具有競爭性(rivalrous)——一個人的使用會減少其他人可用的數量。經典的例子包括漁場、灌溉系統與森林。

親密組織內部的許多「資源」也具有 CPR 的特徵:

  • 情感注意力:核心成員(如長輩或核心照護者)的注意力與情感能量是有限的,一個人獲得更多,其他人獲得的就更少
  • 經濟資源:家庭財務、遺產、贈與等
  • 決策影響力:在家庭重大決策中的發言權
  • 象徵資本:「面子」、被認可的貢獻、在外人面前的地位

Ostrom 的研究發現,CPR 的永續治理需要滿足八項「設計原則」,包括:明確的邊界、與在地條件相適應的規則、參與者參與規則制定、有效的監督機制、漸進的懲罰、衝突解決機制、外部權威的最低干預、以及巢狀治理結構。[14]

以這個框架檢視親密組織,我們可以發現許多「治理失敗」的結構性原因:

  1. 邊界模糊:誰是「我們」?姻親算不算「完全的成員」?這個問題的答案往往因時因事而異
  2. 規則未明:親密組織很少有明確的「家庭憲法」,大多仰賴隱性的期望與傳統
  3. 監督困難:誰來判斷某個成員是否「違規」?在沒有外部仲裁者的情況下,監督本身成為衝突來源
  4. 懲罰成本高:親密組織中實施懲罰的成本極高,往往「傷敵一千,自損八百」

六、角色衝突與結構功能論的視角

社會學的結構功能論(Structural-Functionalism)提供了另一個分析視角。Talcott Parsons 認為,社會系統的穩定運作需要不同角色的明確分化與整合。[15] 每個角色都有其「功能」,角色之間的關係構成社會結構。

然而,現代親密組織面臨的核心挑戰正是「角色衝突」(Role Conflict)——當一個人同時承擔多個角色,而這些角色的期望相互矛盾時,衝突便不可避免。[16]

以現代家庭結構為例,一位女性可能同時是:

  • 丈夫的妻子(被期待忠誠於小家庭)
  • 公婆的媳婦(被期待尊重與服從)
  • 自己父母的女兒(被期待維繫原生家庭連結)
  • 孩子的母親(被期待優先考慮子女利益)
  • 職場的專業人士(被期待投入工作)

這些角色的期望經常相互衝突。當資源有限(時間、精力、情感),滿足一個角色的期望往往意味著無法滿足另一個。這不是個人的「失敗」,而是結構使然。[17]

更值得注意的是,角色期望本身是歷史與文化的產物,但往往被當作「自然」的標準。當不同世代、不同文化背景的成員對角色期望有不同理解時,衝突便在所難免。

七、親屬制度的人類學視角:李維史陀與聯姻理論

法國人類學家 Claude Lévi-Strauss 的親屬制度理論為我們提供了更深層的結構視角。[18] 他認為,人類社會的親屬制度本質上是一種「交換系統」——通過婚姻,群體之間交換女性(或男性),建立聯盟關係。

Lévi-Strauss 提出的「基本親屬結構」(elementary structure of kinship)包含四個基本角色:

兄弟 ↔ 姊妹 ↔ 姊妹的丈夫 ↔ 姊妹的兒子

這個「原子結構」揭示了親屬制度的核心緊張:每一次婚姻都同時創造聯盟與分裂。當一個人從「原生家庭」移動到「婚姻家庭」時,她同時屬於兩個系統,而這兩個系統的利益並不必然一致。[19]

從這個視角來看,親密組織內的緊張關係不是現代社會的產物,而是人類親屬制度的結構性特徵。任何將「外人」整合進入親密團體的嘗試,都必須處理「忠誠分裂」(divided loyalty)的問題。

八、歷史案例:跨文化的親屬結構比較

8.1 中國傳統的「三從四德」與父系制度

中國傳統的親屬制度以父系繼嗣(patrilineal descent)為核心,女性通過婚姻從「外人」轉變為夫家的成員。「三從」——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反映的正是女性在不同生命階段「歸屬」的轉移。[20]

然而,這種制度也創造了內在的結構緊張。人類學家 Margery Wolf 在《Women and the Family in Rural Taiwan》中提出「子宮家庭」(uterine family)的概念:女性在夫家的地位取決於她與兒子的連結,而非與丈夫的關係。[21] 這意味著:

  • 女性的利益在於強化與兒子的情感連結
  • 這可能與兒子配偶的利益衝突
  • 兩代女性之間的緊張關係是結構使然,而非個人問題

從博弈論的角度,這是一個「跨期承諾問題」(intertemporal commitment problem):年輕女性在進入夫家時處於弱勢,但通過養育兒子,她期待在年老時獲得地位與照護。然而,當兒子成婚後,這個「承諾」能否兌現,取決於複雜的聯盟動態。[22]

8.2 日本的「嫁入」制度與「長男繼承」

日本傳統的「嫁入り」(yomeiri)制度同樣以父系制度為基礎,但有其獨特的結構特徵。[23] 「長男繼承」原則意味著長子有義務與父母同住、繼承家業,但也享有優先的繼承權。這創造了一個清晰的「剩餘控制權」分配:長子(及其配偶)將繼承家庭的核心資源,其他子女則被期待「分家」(bunke)。

這個制度在某種意義上解決了「最小獲勝聯盟」的不穩定性——通過預先指定「獲勝者」,減少了聯盟重組的空間。然而,它也創造了新的緊張:

  • 長子配偶承擔照護責任,但可能與公婆在價值觀、生活方式上有分歧
  • 其他子女可能質疑分配的公平性
  • 現代社會中,女性的經濟獨立使得「嫁入」的交換邏輯失去基礎[24]

8.3 西方核心家庭的演變

西方社會從擴展家庭(extended family)向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的轉變,常被視為「現代化」的標誌。[25] 歷史學家 Lawrence Stone 在《The Family, 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中追溯了這一轉變的過程:從親屬網絡作為經濟與政治單位,到以情感連結為基礎的「親密家庭」。[26]

核心家庭模式在某種程度上「解決」了擴展家庭的聯盟不穩定性——通過縮小家庭的邊界,減少需要協調的參與者。然而,經濟學家 Gary Becker 的研究指出,核心家庭也有其脆弱性:[27]

  • 風險分散能力下降(不再有擴展親屬網絡作為安全網)
  • 照護功能外包(需要市場或國家提供的服務)
  • 代際知識傳承減少

更值得注意的是,核心家庭並未消除聯盟動態,只是將其轉移到不同的場域——例如,離婚後的共同親職(co-parenting)、再婚家庭的繼親關係(step-family dynamics)等。[28]

九、一個整合模型:親密組織中的聯盟動態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建構一個理解親密組織內聯盟動態的整合模型。令 N = {1, 2, ..., n} 為組織成員集合,對於任意聯盟 S ⊆ N,定義其「有效性函數」v(S) 為該聯盟能獲得的總價值(包括物質資源、決策影響力、情感滿足等)。

聯盟的穩定性取決於是否存在「核心」(core)——即沒有任何子聯盟有動機脫離並自行分配。數學上,配置 (x1, x2, ..., xn) 屬於核心若且唯若:

∀ S ⊆ N: Σi∈S xi ≥ v(S)

然而,許多博弈的核心是空的(empty core),這意味著不存在任何穩定的分配方式。[29] 我們假設親密組織的聯盟博弈具有以下特徵,使其核心更可能為空:

  1. 超可加性弱化:在某些情況下,v(S∪T) < v(S) + v(T)——兩個聯盟合併後的價值反而小於分開時的總和(例如,因為內耗、協調成本)
  2. 價值評估分歧:不同成員對 v(S) 的認知不一致
  3. 外部選項存在:現代社會中,成員可以「退出」(exit)親密組織,這改變了談判籌碼

在核心為空的情況下,組織的運作依賴於其他機制:規範、傳統、情感連結、或反覆談判。這些機制可能維持表面的穩定,但底層的結構緊張持續存在。

十、制度設計的啟示

如果親密組織內的緊張關係是結構使然,那麼「改善關係」的努力就不能只停留在個人層面(例如,要求某人「更有同理心」或「更願意溝通」),而必須考慮制度設計。[30]

基於上述分析,我提出以下制度設計原則:

  1. 明確化隱性契約:許多衝突源於對「誰該做什麼」的理解分歧。將隱性期望明確化——即使過程痛苦——有助於減少誤解。這對應於 Ostrom 的「規則明確」原則。[31]
  2. 建立可信的外部仲裁:親密組織內部難以有效實施監督與懲罰。引入可信的外部仲裁者(無論是受信任的親戚、專業調解人,或文化規範)可以降低自我執法的成本。[32]
  3. 設計「退出選項」:當留在組織內的成本過高時,成員需要有尊嚴的退出路徑。這不是鼓勵分裂,而是確保留下的人是真正選擇留下,而非被困住。[33]
  4. 認知結構的作用:當成員理解緊張關係是「結構性」而非「個人的」,他們更能將問題外化,減少道德譴責,專注於解決方案。這是本文的核心貢獻之一。
  5. 定期重新談判:親密組織的環境持續變化(成員年齡、健康、經濟狀況、外部機會)。靜態的「協議」無法適應動態的現實,需要建立定期重新談判的機制。[34]

十一、結論:超越「誰的錯」的思維框架

親密組織內的緊張關係是人類社會的普遍現象,但我們往往缺乏適當的語彙來討論它。日常語言傾向於將問題歸因於特定個人(「她太強勢」、「他不夠體貼」),而忽略了結構性的因素。

本文的分析嘗試提供一個不同的框架:親密組織內的聯盟不穩定性,很大程度上是博弈結構、資訊不對稱、角色衝突與歷史制度的產物。這不是要為任何人「開脫」,而是要超越「誰的錯」的思維,轉向更有建設性的問題:我們如何設計更好的制度安排,來管理這些結構性緊張?

從聯盟博弈到公共池塘資源,從委託代理問題到親屬制度理論,不同學科的分析工具揭示了同一個深層結構:親密關係中的合作是珍貴但脆弱的,它需要持續的維護、清晰的規則、以及對結構限制的清醒認知。[35]

這或許不是令人欣慰的結論。但正如 Ostrom 在研究公共池塘資源時發現的:理解問題的結構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當我們不再將親密組織的緊張視為某人的「錯」,而是視為需要集體面對的制度挑戰,我們才有可能開始建設性的對話。[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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