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台灣的結婚對數降至12.3萬對,創下歷史新低;同年,日本的「終身未婚率」(50歲仍未婚的比例)男性達28.3%、女性達17.8%,均為史上最高。這不是東亞特有的現象——從北歐到南歐,從北美到澳洲,全球已開發國家都在經歷相似的趨勢:越來越多人選擇不婚或晚婚。這是年輕世代的「草莓」?是價值觀的「崩壞」?還是社會經濟結構變遷的必然結果?本文從經濟學與歷史的視角,探討婚姻制度為何而設、為何變遷,以及未來可能的調整方向。

一、婚姻的經濟學本質

Gary Becker:婚姻作為經濟制度

199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蓋瑞・乸克(Gary Becker)在其開創性著作《家庭論》(A Treatise on the Family)中,首次系統性地將經濟學分析應用於婚姻與家庭。他的核心論點是:婚姻是一種「生產合夥關係」(production partnership),兩個人結合是因為這樣做比單獨生活更有效率。[1]

在貝克的框架中,婚姻的效率來源包括:

  • 專業化分工:傳統上,男性專注於市場勞動,女性專注於家務與育兒,這種分工提高了家庭的總產出。
  • 規模經濟:兩人共用住宅、家電、交通等資源,比各自獨居更經濟。
  • 風險分擔:一方失業或生病時,另一方可以提供支持,降低個人面對的風險。
  • 互補性:不同的技能、性格、資源相互補充,產生一加一大於二的效果。

這種分析看似冷酷地將婚姻化約為「效用最大化」的計算,但它揭示了一個重要的真相:婚姻不只是愛情的結晶,更是一種制度安排——它的存在與延續,是因為它曾經解決了某些實際問題。[2]

婚姻的歷史功能

從歷史的角度,婚姻制度承擔了多重功能:

經濟功能:在農業社會,家庭是基本的生產單位。婚姻結合了土地、勞動力、生產工具等資源,是農業生產的基礎。女性負責家務、育兒、紡織、養殖等「家內經濟」,男性負責耕作、經商、服役等「家外經濟」。這種分工模式持續了數千年。[3]

社會保障功能:在沒有國家福利的時代,家庭是唯一的社會安全網。生病、失業、年老時,依靠的是配偶與子女的照顧,而非政府的救濟。婚姻確保了代際照顧的義務與權利。

財產傳承功能:婚姻界定了合法繼承人,確保財產在家族內傳承。這對於貴族、地主、商人等有財產的階層尤為重要。許多傳統的婚姻規則(如嫡長子繼承、禁止離婚)都與財產傳承有關。[4]

社會控制功能:婚姻將人們編入家庭單位,便於國家進行戶籍管理、稅收徵納、徭役徵發。已婚男性被認為更「穩定」、更「負責任」,更不容易成為社會動亂的來源。

二、變遷的驅動力:為何婚姻不再「必要」

女性經濟獨立:分工基礎的瓦解

貝克模型中,婚姻效率的核心來源是「專業化分工」——男主外、女主內。然而,這個基礎在二十世紀下半葉開始瓦解。女性大量進入勞動市場、接受高等教育、獲得與男性相近的薪資,使得傳統的性別分工不再是最優選擇。[5]

經濟學家克勞蒂亞・之帛丁(Claudia Goldin,202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的研究顯示,二十世紀女性勞動參與率的變化呈現U型曲線:工業化初期下降(因為家庭生產移出家庭),但從1960年代開始穩步上升,到今天已達歷史高點。在許多國家,大學畢業生中女性已超過男性。[6]

當女性可以透過自己的工作獲得經濟保障時,婚姻的「經濟必要性」大幅降低。她不再需要依附男性來獲得生存資源;她可以自己買房、自己養老、自己撫養孩子。這不是說女性「不需要」伴侶,而是她們可以「選擇」是否需要伴侶——這是本質性的轉變。

社會安全網的建立

現代福利國家的建立,大幅削弱了婚姻的「社會保障」功能。失業保險、健康保險、養老金、社會救助等制度,將許多原本由家庭承擔的風險轉移到國家或社會。[7]

在傳統社會,未婚老人面臨嚴峻的晚年處境——沒有子女照顧、沒有儲蓄支持。但在現代社會,單身者可以依靠養老金維持生活、依靠長照保險獲得照顧、依靠醫療保險治療疾病。「養兒防老」的邏輯不再成立。

北歐國家是這種轉變的極致代表。瑞典、丹麥、芬蘭等國建立了從搖籃到墳墓的全面福利體系,個人對家庭的經濟依賴降至最低。相應地,這些國家的非婚生育比例超過50%,同居取代婚姻成為主流的伴侶關係形式。[8]

避孕技術與生育脫鉤

1960年代避孕藥的發明,是人類歷史上最重要的技術革命之一。它第一次讓女性能夠可靠地控制生育,將性行為與生育分離開來。這對婚姻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9]

在避孕技術普及之前,婚姻是「管理性行為後果」的主要制度。婚前性行為可能導致未婚生育,這在傳統社會是嚴重的社會污名。婚姻提供了一個「合法」框架,讓性行為和生育可以在社會認可的範圍內進行。

避孕藥改變了這個方程式。女性可以在婚前進行性行為而不必擔心懷孕;她可以延遲生育直到事業穩定;她可以選擇完全不生育。婚姻不再是性關係的必要前提,也不再是生育的必要前提。

都市化與個人主義

傳統農村社會中,個人深深嵌入家族與社區網絡。婚姻不只是兩個人的事,而是兩個家族的聯姻。社區的輿論壓力、家族的期望、傳統的規範,都強力推動個人進入婚姻。[10]

都市化打破了這種社會控制。城市中的個人是匿名的、流動的,不再受制於熟人社會的監視。家族的影響力減弱,個人的選擇空間擴大。「該結婚了」、「不結婚不正常」這類社會壓力雖然仍在,但遠不如農村社會那麼強大。

伴隨都市化的是個人主義價值觀的興起。人們越來越強調自我實現、個人自由、生活品質,而非家族責任、社會義務、傳統規範。婚姻從「必須履行的義務」變成「可以選擇的選項」。[11]

三、不婚的理性:經濟學分析

機會成本的上升

從經濟學的角度,婚姻涉及「機會成本」——結婚意味著放棄單身生活的某些可能性。當單身生活的「收益」上升時,結婚的機會成本也隨之上升。[12]

現代單身者的生活品質遠高於過去。便利商店、外賣服務、網路購物等讓獨居生活變得便利;社交媒體、交友軟體、興趣社群等讓社交需求可以在婚姻之外滿足;職業發展、旅遊、學習等讓個人成長有多元管道。單身不再等於孤獨、不便、被邊緣化。

同時,婚姻的「成本」也在上升。高房價意味著結婚成家需要更大的經濟投入;育兒成本高昂,養育一個孩子到成年可能需要數百萬元;職業女性面臨「家庭罰金」——結婚生子往往意味著職涯中斷或減速。當成本上升、收益不明確時,延遲婚姻或放棄婚姻就成為理性選擇。[13]

搜尋理論:為何「對的人」越來越難找

經濟學的「搜尋理論」(search theory)可以解釋為何現代人晚婚或不婚。在這個框架中,擇偶是一個搜尋過程:人們在市場上尋找合適的對象,當找到的對象「夠好」(超過某個門檻值)時,就停止搜尋並結婚。[14]

現代社會中,這個搜尋過程變得更加複雜:

  • 期望上升:隨著女性經濟獨立,她們不再「需要」婚姻,因此門檻值提高——對方必須帶來足夠的「額外價值」才值得結婚。
  • 選項增加:交友軟體讓人們接觸到更多潛在對象,但這也讓人更難「定下來」——總覺得可能有更好的在等著。
  • 搜尋成本降低:在傳統社會,認識異性的機會有限,搜尋成本高,人們傾向於早點「見好就收」。現代社會搜尋成本降低,人們可以繼續搜尋更久。

諷刺的是,更多的選擇可能導致更少的結婚。心理學家巴利・施瓦茨(Barry Schwartz)稱之為「選擇的悖論」——當選項太多時,人們反而更難做出決定,也更難對已做的決定感到滿意。[15]

婚姻市場的結構性失衡

婚姻市場也面臨結構性的供需失衡。傳統上,女性傾向於「向上婚配」(hypergamy)——嫁給教育程度、收入、社會地位高於自己的男性。這種偏好在許多社會仍然存在。[16]

然而,當女性的教育程度和收入超過男性時,這種偏好就會造成結構性問題。高學歷、高收入的女性發現「向上」的選擇有限;低學歷、低收入的男性則發現自己被排除在婚姻市場之外。這種「婚姻擠壓」(marriage squeeze)在東亞社會尤為明顯。

日本的「草食男」、韓國的「三拋世代」(放棄戀愛、結婚、生育)、台灣的「魯蛇」,都反映了這種結構性困境。這不只是個人「努力不夠」的問題,而是整體社會經濟結構變遷的結果。[17]

四、國際比較:多元的制度回應

北歐模式:婚姻的去制度化

北歐國家採取了最激進的制度調整:讓婚姻「去制度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將其從社會必需品轉變為個人選項。在瑞典、丹麥等國,同居(cohabitation)與婚姻在法律上享有幾乎相同的權利與義務;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完全平等;單親家庭可以獲得充分的社會支持。[18]

這種制度設計的邏輯是:國家不應該偏好特定的家庭形式,而應該支持所有照顧兒童的安排。無論父母是否結婚、是否同居、是否仍在一起,兒童都應該獲得良好的照顧。這大幅降低了「必須結婚」的壓力,讓人們可以根據自己的偏好選擇伴侶關係的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北歐國家的生育率雖然下降,但仍高於東亞;其兒童福祉指標也名列前茅。這表明,「去制度化」的婚姻並不必然導致社會崩解或兒童受害。[19]

法國模式:PACS 的創新

法國在1999年創設了「民事結合契約」(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 PACS),提供一種介於同居與婚姻之間的法律選項。PACS 伴侶享有部分婚姻的權利(如稅務優惠、繼承權),但解除關係比離婚更容易。[20]

PACS 最初是為同性伴侶設計的(當時法國尚未承認同性婚姻),但很快被異性伴侶大量採用。今天,法國每年締結的 PACS 數量幾乎與婚姻相當。這顯示,許多人確實需要一種「比同居更有保障,但比婚姻更有彈性」的中間選項。

日本困境:制度僵化的代價

相較之下,日本代表了制度僵化的案例。日本的婚姻制度仍然高度傳統:不承認同居關係、非婚生子女面臨歧視、夫妻必須同姓(實務上幾乎都是妻從夫姓)。這些規定與現代價值觀產生衝突,卻因為保守勢力的阻擋而難以改革。[21]

結果是大量的人選擇「退出」婚姻制度,而非改變它。日本的終身未婚率持續攀升、生育率跌至1.2以下、人口加速老化。制度的僵化並沒有保護傳統家庭,反而加速了傳統家庭的消失。

台灣的處境與日本相似。雖然已經通過同婚專法,但整體的婚姻與家庭制度仍然相當傳統。面對快速變遷的社會經濟條件,制度調整的步伐顯得過慢。[22]

五、未來的制度調整:幾點思考

承認多元的伴侶關係形式

既然現代人對伴侶關係有多元的需求,制度就應該提供多元的選項。除了傳統婚姻之外,可以考慮:

  • 民事結合:類似法國 PACS,提供部分婚姻權利,但解除較為容易。
  • 登記同居:讓長期同居的伴侶可以選擇登記,獲得某些法律保障。
  • 共同生活契約:允許伴侶自行約定權利義務的範圍,提供最大的彈性。

這些選項不是要「取代」婚姻,而是「補充」婚姻。想要傳統婚姻的人仍然可以選擇傳統婚姻;不想要的人則有其他選項。關鍵是讓制度適應人的需求,而非強迫人適應制度。[23]

減輕婚姻與生育的經濟負擔

許多人不是「不想」結婚或生育,而是「無力」結婚或生育。高房價、高育兒成本、工作與家庭難以兼顧等現實障礙,讓婚姻生育成為「奢侈品」。[24]

政策可以從減輕這些負擔著手:增加可負擔住宅供給、擴大托育服務、延長育嬰假並提高津貼、改善職場對家庭照顧者的支持。這些政策不是「鼓勵」結婚生育,而是「移除」結婚生育的障礙,讓想結婚生育的人有能力實現願望。

重新思考「家庭」的定義

傳統的社會政策以「核心家庭」(一對夫妻加上子女)為預設對象。但現實中的家庭形態日益多元:單親家庭、重組家庭、同性家庭、隔代家庭、沒有血緣關係的「選擇家庭」。政策應該支持所有承擔照顧功能的安排,而非僅限於特定家庭形式。[25]

這也意味著重新思考「親屬關係」的法律意涵。在傳統制度下,許多權利義務(如探視權、醫療決策權、繼承權)與婚姻或血緣綁定。但如果人們選擇不同的伴侶與照顧安排,這些權利義務應該如何配置?這需要法律制度的根本更新。

去污名化單身與不婚

最後,也是最根本的,是社會觀念的轉變。選擇單身或不婚不應該被視為「失敗」、「自私」或「不正常」。它是現代人在既有條件下做出的理性選擇,應該被尊重。[26]

這不是要否定婚姻的價值——對於想要婚姻的人,婚姻仍然可以是美好的制度。這是要承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求,不同的生活方式都可以是「好的生活」。當社會停止對單身者施加污名與壓力時,人們反而可以更自由地選擇是否結婚——而非被迫進入或迴避婚姻。

六、歷史的長弧:制度演變的啟示

婚姻制度從來都在演變

回顧歷史,婚姻制度從來不是一成不變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指腹為婚、父母包辦、嫁妝聘金、禁止離婚——這些曾經被視為「天經地義」的安排,在不同時代、不同社會都經歷過巨大的變遷。[27]

十九世紀的改革者爭取已婚婦女的財產權(之前妻子的財產自動歸丈夫所有);二十世紀初的改革者爭取無過失離婚(之前必須證明對方有錯才能離婚);二十世紀末的改革者爭取同性婚姻。每一次改革都遭到保守派的強烈反對,都被預言將導致「家庭崩解」、「社會瓦解」——但社會並沒有瓦解,它只是變得更加包容。

今天我們面對的挑戰——不婚率上升、生育率下降、家庭形態多元化——同樣需要制度的調適。固守過去的制度安排,並不能讓人們重新擁抱傳統家庭;它只會讓制度與現實脫節,讓更多人落入制度的保護之外。

制度的目的是服務人,而非人服務制度

經濟學的制度分析告訴我們:制度是為了解決問題而設計的工具。當問題改變時,工具也應該改變。婚姻制度曾經有效地解決了農業社會的經濟、保障、傳承等問題;但這些問題在現代社會已經有了其他解決方案。[28]

這不是說婚姻「不再需要」——對於許多人,婚姻仍然是想要的、有意義的選擇。這是說婚姻「不再必需」——它從生存的必要條件,變成生活的可選項目。這種轉變不是「衰落」,而是「解放」。當人們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結婚時,選擇結婚的人更可能是真心想要婚姻,而非被迫接受婚姻。

面對這種轉變,社會有兩種選擇:一是試圖逆轉潮流,用道德勸說、經濟誘因、社會壓力來推動人們回歸傳統婚姻;二是順應變遷,調整制度以適應新的現實,同時確保所有人——無論是否結婚——都能獲得基本的保障與尊重。歷史的經驗表明,第二條路更可能成功。

結語:從「制度」到「選擇」

越來越多年輕人選擇不婚,這是一個需要理解而非譴責的現象。從經濟學的視角看,這是女性經濟獨立、社會安全網建立、個人主義興起等結構性變遷的必然結果。傳統婚姻的「效率來源」——專業化分工、風險分擔、社會保障——在現代社會已有替代方案。

這不意味著婚姻失去了所有價值。親密關係、情感支持、共同成長、養育下一代——這些仍然是許多人追求的目標,而婚姻可以是實現這些目標的方式之一。但它不再是唯一的方式,也不應該被強制為唯一的方式。

制度的智慧,在於為人的多元需求提供多元選項,而非將所有人推入單一的模具。當婚姻從「制度」轉變為「選擇」,當結婚與否都可以是「正常的」、「好的」選項時,人們反而可以更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幸福——無論那幸福是否包含婚姻。

References

  1. Becker, G. S. (1981). A Treatise on the Fami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貝克的家庭經濟學經典著作。
  2. Becker, G. S. (1973). A theory of marriage: Part I.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81(4), 813-846. [DOI]
  3. Goody, J. (1983).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amily and Marriage in Europ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歐洲家庭與婚姻制度的歷史研究。
  4. Coontz, S. (2005). Marriage, a History: How Love Conquered Marriage. Penguin Books. 婚姻制度的社會史。
  5. Stevenson, B., & Wolfers, J. (2007). Marriage and divorce: Changes and their driving forces.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21(2), 27-52. [DOI]
  6. Goldin, C. (2006). The quiet revolution that transformed women's employment, education, and famil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96(2), 1-21. [DOI]
  7. Esping-Andersen, G. (1999). Social Foundations of Postindustrial Econom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福利國家與家庭變遷。
  8. Ohlsson-Wijk, S. (2011). Sweden's marriage revival: An analysis of the new-millennium switch from long-term decline to increasing popularity. Population Studies, 65(2), 183-200. [DOI]
  9. Goldin, C., & Katz, L. F. (2002). The power of the pill: Oral contraceptives and women's career and marriage decision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10(4), 730-770. [DOI]
  10. Thornton, A. (2001). The developmental paradigm, reading history sideways, and family change. Demography, 38(4), 449-465. [DOI]
  11. Beck, U., & Beck-Gernsheim, E. (2002). Individualization: Institutionalized Individualism and Its Social and Political Consequences. SAGE Publications.
  12. Oppenheimer, V. K. (1988). A theory of marriage timing.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94(3), 563-591. [DOI]
  13. Budig, M. J., & England, P. (2001). The wage penalty for motherhood.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6(2), 204-225. [DOI]
  14. Mortensen, D. T. (1988). Matching: Finding a partner for life or otherwis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94(S), S215-S240. [DOI]
  15. Schwartz, B. (2004). The Paradox of Choice: Why More Is Less. HarperCollins. 選擇過多的心理學分析。
  16. Van Bavel, J. (2012). The reversal of gender inequality in education, union formation and fertility in Europe. Vienna Yearbook of Population Research, 10, 127-154. [DOI]
  17. Raymo, J. M., et al. (2015). Marriage and family in East Asia: Continuity and change.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41, 471-492. [DOI]
  18. Perelli-Harris, B., & Gassen, N. S. (2012). How similar are cohabitation and marriage? Legal approaches to cohabitation across Western Europe.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38(3), 435-467. [DOI]
  19. UNICEF (2020). Worlds of Influence: Understanding What Shapes Child Well-being in Rich Countries. Innocenti Report Card 16. [UNICEF]
  20. Rault, W. (2009). L'invention du PACS: Pratiques et symboliques d'une nouvelle forme d'union. Presses de Sciences Po.
  21. Yamada, M. (2017). 《結婚不要》社会. PHP新書. 山田昌弘對日本「不婚社會」的分析。
  22. 內政部戶政司 (2024)。《人口統計年報》。[內政部]
  23. Cherlin, A. J. (2004). The deinstitutionalization of American marriage.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 66(4), 848-861. [DOI]
  24. McDonald, P. (2000). Gender equity in theories of fertility transition.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26(3), 427-439. [DOI]
  25. Fineman, M. A. (2004). The Autonomy Myth: A Theory of Dependency. The New Press. 對傳統家庭概念的法學批判。
  26. DePaulo, B. (2006). Singled Out: How Singles Are Stereotyped, Stigmatized, and Ignored, and Still Live Happily Ever After. St. Martin's Press.
  27. Therborn, G. (2004). Between Sex and Power: Family in the World, 1900-2000. Routledge. 二十世紀家庭制度的全球比較研究。
  28. North, D. C. (1990).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制度經濟學的經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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