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識經濟時代,大學的角色正在發生根本性的轉變——從「知識的象牙塔」到「創新的引擎室」。然而,這一轉變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產學合作的治理模式是否設計得當。我有幸在兩所定位截然不同但都處於產學合作前沿的機構任職——英國劍橋大學替代金融中心(Cambridge Centre for Alternative Finance, CCAF)與中國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Zhejiang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 ZIBS)。前者代表的是歐洲頂尖研究型大學的產學合作傳統,後者代表的是亞洲新興大學以國際化與產業連結為核心的創新嘗試。這兩段經歷,加上我為世界銀行與聯合國主持跨國政策研究時對全球高等教育治理的觀察,使我得以從比較的視角審視一個核心問題:世界一流大學如何建構有效的產學合作治理模式?台灣的大學可以從中學到什麼?

一、為什麼產學合作的治理至關重要

產學合作的重要性已是老生常談——但產學合作的「治理」為何重要,卻鮮少被系統性地討論。在我的觀察中,缺乏有效治理的產學合作,不僅無法產出預期的成果,更可能對大學的核心使命造成傷害。

第一個治理挑戰是「利益衝突的管理」。大學的核心使命是追求知識、服務公共利益;企業的核心目標是創造股東價值。當兩者合作時,利益衝突幾乎不可避免——企業希望研究成果盡快商業化並保持專有性,大學則重視知識的公開與學術自由的維護。如果缺乏清晰的治理框架來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與利益分配,這些衝突可能演變為信任破裂。在劍橋大學的經驗中,我見證了精心設計的治理機制如何在不犧牲學術獨立性的前提下實現有效的產業合作——其中的關鍵,是在合作協議的最初階段就明確約定智慧財產權歸屬、研究成果發表權、以及利益衝突揭露義務。[1]

第二個治理挑戰是「研究誠信的維護」。當企業資金進入大學研究時,研究結果的客觀性可能受到質疑——即使研究者完全誠實,公眾也可能懷疑其結論是否受到出資方的影響。在我任職的劍橋大學 CCAF,我們為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世界銀行與多國央行提供金融科技的政策研究——這些研究的公信力建立在嚴格的「防火牆」機制上:研究團隊獨立於出資方、研究方法論公開透明、研究成果經過同儕審查。這種「受資助但獨立」的模式,是產學合作治理中最需要精心設計的環節。

第三個治理挑戰是「價值創造的衡量」。產學合作的「成功」應如何定義?是專利數量?授權金額?衍生新創企業的數量?還是對公共政策的影響力?不同的衡量標準將導向不同的行為導向——如果大學只用專利數量來評估產學合作的績效,教授們自然會追求可專利化的研究而忽視基礎研究與公共政策研究。Aumann 教授在我們討論誘因設計時的洞見在此直接適用:衡量什麼,就會得到什麼。產學合作的治理框架必須建立多維度的績效評估體系,平衡短期的商業回報與長期的知識貢獻。[2]

二、劍橋模式:八百年大學的產學合作智慧

劍橋大學是全球產學合作最成功的大學之一——劍橋周邊的「矽沼」(Silicon Fen)聚集了超過五千家科技公司,其中許多直接源自大學的研究成果。然而,劍橋的成功並非偶然——它建立在一套精心演化的治理架構之上。

第一個治理支柱是「技術轉移辦公室」(Cambridge Enterprise)的專業化。劍橋大學在 2006 年將其技術轉移功能整合為 Cambridge Enterprise,作為大學的全資子公司運營。這種「公司化」的組織形式賦予了技術轉移團隊商業運作的靈活性——它可以持有衍生公司的股權、管理專利組合、與創投基金建立合作關係——同時透過大學董事會的監督確保其行為符合大學的整體使命。在我任職期間,我觀察到 Cambridge Enterprise 最重要的功能不是簡單的「技術推銷」,而是扮演大學研究者與產業之間的「翻譯者」——幫助研究者理解商業邏輯,幫助企業理解學術研究的節奏與價值。[3]

第二個治理支柱是「學院自治」(collegiate autonomy)的產學合作效應。劍橋大學的三十一個學院各自擁有獨立的治理結構、財務體系與招生權限。這種「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在產學合作中發揮了意想不到的作用——不同學院可以根據自身的學科特性與資源稟賦,發展差異化的產業合作策略,而不受大學中央行政的統一規劃限制。例如,賈吉商學院(Judge Business School)發展了深厚的科技創業教育生態,聖約翰學院的創新中心則聚焦於早期科技投資。這種「百花齊放」的模式,本質上是一種「制度多樣性」——讓不同的治理實驗在同一所大學內平行進行,透過競爭與學習不斷優化。

第三個治理支柱是 CCAF 代表的「政策導向型」產學合作模式。在我任職的 CCAF,產學合作的目標不是技術商業化,而是政策影響力——透過大規模的國際數據收集與分析,為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金融科技監管提供實證基礎。CCAF 的資金來源包括英國政府(FCA、HM Treasury)、國際組織(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私營部門(多家全球金融機構的聯合贊助)。這種「多元出資」的治理模式有效避免了單一出資方的影響力過度集中,同時確保了研究議題的公共性與研究方法的獨立性。CCAF 的全球替代金融基準報告(Global Alternative Finance Benchmarking Reports)涵蓋超過一百個國家的數據,成為各國央行與金融監管機構制定政策的重要參考——這是一種不同於專利授權的「知識公共財」型產學合作成果。[4]

三、ZIBS 模式:新興大學的跨越式創新

如果說劍橋模式代表的是歷史悠久的頂尖大學在漫長演化中形成的產學合作治理智慧,那麼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ZIBS)代表的則是新興大學如何在短時間內建立起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學連結。我在 ZIBS 擔任 MBA 主任暨高管教育主任期間,深度參與了這一模式的設計與實踐。

ZIBS 模式的第一個特徵是「雙重嵌入」——同時嵌入國際學術網絡與本地產業生態。ZIBS 設立於杭州,這座城市是中國數位經濟的中心——阿里巴巴、螞蟻集團、網易等科技巨頭的總部所在地。ZIBS 有意識地將其課程設計、研究議題與產業合作對接杭州的數位經濟生態系,同時透過國際教授團隊、國際交換計畫與全球企業合作夥伴維持其國際學術網絡。這種「本地深耕 + 全球連結」的定位,使 ZIBS 能夠提供國際商學院難以複製的價值——讓國際學生與高管深度接觸中國的科技產業前沿,同時讓中國的企業決策者獲得國際視野的補充。[5]

第二個特徵是「高管教育作為產學合作的主管道」。在我主持高管教育期間,我將其定位為不僅是「大學對企業的知識輸出」,更是「雙向學習的平台」。企業高管帶來最前線的產業問題與實務經驗,教授團隊提供理論框架與國際比較視角——在這個交匯點上,往往能產生最具價值的研究問題與合作機會。這種模式的治理關鍵在於課程設計的「雙重回應性」——既要回應學術的嚴謹性標準,也要回應企業的實際需求。在實踐中,這意味著每一個高管教育課程都經過「學術導師 + 產業導師」的雙重審核,確保內容既有深度又有應用性。

第三個特徵是「國際產學連結的制度化」。ZIBS 系統性地建立了與全球多所大學和產業機構的合作協議——從聯合研究計畫到學生交換,從企業諮詢項目到全球論壇。在我策劃全球思想領袖論壇的過程中,邀集了超過五十位國際領袖,累計觀眾超過三十萬人次——這些活動不僅是知識傳播的平台,更是建立國際產學網絡的制度性機制。我的體會是:產學合作的治理不能只關注個別合作項目的管理,更要建立「連結的基礎設施」——使國際學術網絡與產業網絡之間的互動成為常態化、制度化的過程。

四、全球比較:五種產學合作治理典範

劍橋與 ZIBS 的經驗分別代表了兩種治理典範,但全球範圍內的產學合作模式遠比兩種更為多元。在我為世界銀行與聯合國主持跨國教育政策研究的過程中,我歸納出五種具有代表性的產學合作治理典範。

第一種是「矽谷模式」——以史丹佛大學為代表的「創業型大學」。這種模式的核心特徵是大學深度嵌入創投生態系,教授與學生的創業被視為學術使命的自然延伸。其治理特點包括:寬鬆的智慧財產權政策(鼓勵教授將研究成果商業化)、完善的創業支持基礎設施(如 StartX 加速器),以及大學基金會對衍生企業的直接投資。Wilson 教授長期在史丹佛任教,在我們的對話中,他對史丹佛的產學合作文化有一個精闢的描述:在史丹佛,創業不是對學術的背叛,而是學術影響力的最高形式之一。[6]

第二種是「以色列模式」——以希伯來大學 Yissum 公司為代表的「技術轉移導向型」。以色列在人均創業公司數量上全球領先,其大學的技術轉移機制功不可沒。Yissum 是全球最早的大學技術轉移公司之一,其治理模式的獨特之處在於:它不僅負責專利授權與衍生公司的孵化,更主動扮演「技術偵察兵」的角色——持續掃描教授的研究,主動識別具有商業潛力的技術,而非被動等待教授的技術揭露。Aumann 教授即是希伯來大學的資深教授,他在我們的對話中提及,以色列學術界的創業文化根植於一個深層的國家敘事——在一個資源匱乏的小國,知識的商業化不是選項,而是生存策略。

第三種是「德國模式」——以弗勞恩霍夫研究院(Fraunhofer Society)為代表的「應用研究導向型」。弗勞恩霍夫體系將基礎研究(大學)與應用研究(弗勞恩霍夫研究院)制度性地區隔,後者的資金有三分之一來自政府、三分之一來自公共競爭性項目、三分之一來自產業合約。這種「三三制」的資金治理結構巧妙地平衡了公共使命與產業需求——政府資金確保長期研究方向,產業合約確保應用的相關性,而公共競爭性項目則確保研究品質的同儕審查。[7]

第四種是「新加坡模式」——以政府為核心驅動者的「國家創新系統型」。新加坡透過國家研究基金會(NRF)統籌產學合作策略,以國家層面的優先序引導大學的研究方向與產業合作。這種「由上而下」的治理模式在資源配置的效率上具有優勢,但也面臨過度干預學術自由的風險。

第五種是「日本模式」——以產學連攜為核心的「長期關係型」。日本的產學合作傳統強調企業與大學之間的長期穩定關係,而非一次性的技術交易。在名古屋大學攻讀法學博士期間,我觀察到日本的產學合作深受「關係」文化的影響——企業與特定大學研究室的合作往往持續數十年,建立在深厚的人際信任之上。這種模式的優勢在於知識轉移的深度與持續性,但其劣勢在於可能形成封閉的合作圈子、排斥新進入者。[8]

五、台灣的路徑:大學治理改革與產學合作的制度創新

從上述國際比較中,台灣的大學可以汲取什麼經驗?又需要面對什麼獨特的挑戰?基於我的國際經歷與對台灣高等教育的觀察,我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第一,改革大學的治理結構以適應產學合作的需求。台灣多數公立大學的治理結構仍以教育部的行政管理為核心,在組織靈活性、財務自主權與對外合作權限上受到較多限制。要推動有效的產學合作,大學需要更大的治理自主權——包括設立技術轉移子公司的權限、持有衍生企業股權的能力、以及更靈活的人事與薪資制度以吸引具有產業經驗的師資。劍橋大學 Cambridge Enterprise 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歸功於大學治理結構賦予它的商業運作靈活性——這是台灣公立大學目前最欠缺的。[9]

第二,建立「研究影響力」的多維評估體系。台灣的學術評估體系仍高度依賴論文發表數量與期刊影響因子——這在基礎研究中是合理的指標,但對產學合作型研究而言卻可能產生扭曲的誘因。Aumann 教授關於誘因設計的核心洞見在此再度適用:如果教授的升等與續聘完全取決於發表數量,他們自然會將精力投入可以快速發表的研究而非耗時費力的產學合作。台灣需要建立「研究影響力」的多維評估體系——將專利授權、技術轉移、政策影響、社會貢獻等納入學術評估的正式指標中。英國的「研究卓越框架」(REF)中「影響力案例研究」(impact case studies)的機制值得參考——它要求大學以具體案例證明研究成果對社會產生了可觀察的影響,而非僅僅以論文引用次數來衡量。

第三,發揮台灣的產業利基建立專精型的產學合作。台灣不需要也不可能複製矽谷的全面性創業生態系——但台灣可以在其具有全球競爭力的利基產業中建立世界級的產學合作。半導體製造與設計、精密機械、生醫材料、農業科技——這些都是台灣企業在全球市場中具有顯著優勢的領域,也是大學研究可以創造最大產業價值的場域。建議在各利基領域設立「產學合作卓越中心」,以弗勞恩霍夫模式的「三三制」資金結構運作——政府、競爭性公共研究經費與產業資金各佔三分之一。[10]

第四,將國際產學合作提升為國家戰略。在我的劍橋與浙江大學經歷中,一個反覆的觀察是:最成功的產學合作往往是跨國的——因為跨國合作能帶來互補的資源、多元的視角與更大的市場規模。台灣的大學應系統性地建立與全球頂尖大學及產業機構的合作網絡——不是停留在簽署 MOU 的象徵層次,而是建立具有明確目標、持續資金與治理機制的實質合作。Nalebuff 教授關於談判的啟示在此適用:國際合作的成功不在於談判出最有利的條款,而在於創造雙方都有誘因持續投入的互利架構。[11]

第五,培育「跨域人才」作為產學合作的核心資產。無論治理模式設計得多麼精密,產學合作最終依賴的是「人」——能夠跨越學術與產業語言的「跨域人才」。在我主持浙江大學 MBA 課程的經驗中,最成功的產學合作項目,往往是由那些既理解研究方法論又理解商業模式的「橋接者」所推動的。台灣的大學需要有意識地培育這類人才——透過跨院系的學位課程、產業駐校研究員制度、以及鼓勵教授進行「學術休假」(sabbatical)到產業界實習的機制。

回顧全文的論述,產學合作的治理不是一個純粹的管理技術問題——它觸及大學的核心使命定位、國家的創新體系設計、以及社會對知識價值的基本期待。在 AI 與量子運算正在重塑全球產業格局的今天,大學作為知識創造的核心機構,其與產業的合作模式將直接影響國家的創新能力與競爭地位。從劍橋到矽谷,從杭州到海法,世界各地的頂尖大學都在探索適合自身脈絡的產學合作治理模式。台灣擁有世界級的科技產業、高素質的研究人才與成熟的民主治理傳統——我們缺的不是資源,而是將這些資源系統性地整合為創新引擎的制度設計。[12]

References

  1. Perkmann, M. et al. (2013). Academic Engagement and Commercialisation: 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on University–Industry Relations. Research Policy, 42(2), 423–442. doi.org
  2. Aumann, R. J. (2005). War and Peace. Nobel Prize Lecture. nobelprize.org
  3. Cambridge Enterprise. (2024). Annual Report 2023–24.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enterprise.cam.ac.uk
  4. CCAF. (2024). The Global Alternative Finance Market Benchmarking Report. Cambridge Centre for Alternative Finance. jbs.cam.ac.uk
  5. Zhejiang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 (2024). ZIBS Annual Review. zibs.zju.edu.cn
  6. Etzkowitz, H. (2008). The Triple Helix: University–Industry–Government Innovation in Action. Routledge.
  7. Fraunhofer-Gesellschaft. (2024). Annual Report 2023. fraunhofer.de
  8. Motohashi, K. (2005). University–Industry Collaborations in Japan: The Role of New Technology-Based Firms in Transforming the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 Research Policy, 34(5), 583–594.
  9. Mowery, D. C. et al. (2004). Ivory Tower and Industrial Innovation: University–Industry Technology Transfer Before and After the Bayh-Dole Act.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0. OECD. (2019). University–Industry Collaboration: New Evidence and Policy Options. OECD Publishing. doi.org
  11. Nalebuff, B. (2022). Split the Pie: A Radical New Way to Negotiate. Harper Business.
  12. World Bank. (2021). The Innovation Imperative for Developing East Asia. Washington, DC: World Bank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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