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一位來自香港的年輕經濟學家,以一篇關於中國佃農的博士論文,挑戰了經濟學界長達兩百年的定論。亞當・斯密、約翰・穆勒、馬歇爾等巨擘都認為分成租佃制度(sharecropping)是「無效率」且「剝削性」的落後安排。然而,張五常卻證明:在資訊不對稱與交易成本的現實世界中,佃農制度可能是最有效率的選擇。這個洞見不僅為他贏得學術聲譽,更深刻影響了新制度經濟學的發展,乃至中國經濟改革的思想根源。

一、二百年的誤解:古典經濟學的佃農觀

在傳統農業社會中,佃農制度是一種常見的土地安排:地主提供土地,農民提供勞力,收成按比例分享(通常五五分帳或四六分帳)。這種制度遍及世界各地,從歐洲的 métayage(法國分成制)、義大利的 mezzadria,到中國的租佃制度,乃至美國南北戰爭後的 sharecropping,都是類似的安排。[1]

然而,自亞當・斯密以來,經濟學家幾乎一致認為分成租佃是一種無效率的制度。斯密在《國富論》中寫道:「分成農(métayers)……既無資本也無權力,作為土地的自由勞動者,其地位不過略高於農奴。」他認為這種安排缺乏激勵,因為農民只能獲得一半的邊際產出,自然不會全力以赴。[2]

約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延續這一觀點,在《政治經濟學原理》中強調分成制度「削弱了勞動的誘因」。阿爾弗雷德・馬歇爾(Alfred Marshall)則在1890年出版的《經濟學原理》中,以幾何圖形展示了分成制度的效率損失——因為農民只獲得一半報酬,他會在邊際產出等於邊際成本的一半時就停止工作,導致產出低於最優水準。[3]

這個被後人稱為「馬歇爾的無效率論證」(Marshallian inefficiency)的觀點,成為經濟學教科書的標準內容,深刻影響了二十世紀的土地改革政策。許多發展中國家的農地改革,正是基於「消滅落後的租佃制度」這一信念。[4]

道德譴責與經濟分析的糾纏

值得注意的是,對分成租佃的批評往往混雜著道德判斷與經濟分析。佃農制度在許多地方與貧窮、債務和社會不平等相伴,容易讓人將制度本身視為「剝削」的象徵。美國南方的 sharecropping 制度尤其如此——它發端於南北戰爭後的重建時期,許多前奴隸淪為佃農,陷入「債務陷阱」(debt trap),被迫依附於地主。[5]

然而,經濟分析需要區分兩個問題:制度是否造成「剝削」(分配問題),以及制度是否有「效率」(生產問題)。古典經濟學家將這兩個問題混為一談,認為分成制既不公平也無效率。張五常的洞見,正是將這兩個問題分開處理。

二、洛杉磯的頓悟:一個博士生的挑戰

1959年,23歲的張五常從香港來到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攻讀經濟學。當時的UCLA經濟系匯聚了一批非正統的思想者,包括產權經濟學先驅阿門・阿爾欽(Armen Alchian)、資訊經濟學家傑克・乾捨爾弗(Jack Hirshleifer),以及經常來訪的芝加哥學派學者。[6]

阿爾欽成為張五常的導師,他的教學風格深刻影響了這位年輕學者。阿爾欽堅持「真實世界的觀察先於理論」,強調經濟學家必須解釋實際存在的現象,而不是在黑板上證明某些制度「應該」消失。這種實證主義的態度,成為張五常思想的核心特徵。[7]

當張五常開始研究分成租佃時,他首先問的不是「這個制度為什麼無效率」,而是「如果這個制度真的無效率,為什麼它會存在幾千年?」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卻直指古典理論的致命缺陷:如果馬歇爾是對的,分成制度早就應該被更有效率的安排(如固定租約或僱傭制)所取代。它的持續存在,暗示著經濟學家可能漏掉了什麼。[8]

台灣農村的田野調查

為了解答這個問題,張五常做了一件當時經濟學家很少做的事:他前往台灣進行田野調查。1960年代的台灣剛經歷土地改革,保留了大量關於租佃契約的歷史資料。張五常深入農村,訪談農民與地主,研究各種不同類型的契約安排。[9]

他發現一個關鍵事實:在競爭的市場中,佃農契約並非只規定分成比例,還會規定其他條款——例如農民必須投入多少勞動,或必須達到多少產量。換言之,分成契約是一個「完整的契約」(complete contract),而非古典經濟學假設的「僅規定分成比例」的簡單安排。

這個發現至關重要。如果地主可以透過契約規定農民的勞動投入,那麼「農民只獲得一半報酬所以偷懶」的問題就不存在了。農民的工作量是契約的一部分,而非農民自己決定。

三、理論的核心:效率等價定理

1969年,張五常在芝加哥大學出版社出版了他的博士論文《佃農理論》(The Theory of Share Tenancy),同年也在《政治經濟學期刊》發表了核心論文。這部著作提出了一個革命性的命題:在競爭均衡中,無論採用分成租佃、固定租約還是僱傭制度,資源配置的效率是相同的。[10]

這個「效率等價定理」(efficiency equivalence theorem)的核心邏輯如下:

  • 競爭約束:在競爭的土地市場和勞動市場中,租約的條款會調整到使雙方都願意接受的水準。如果分成租佃真的使產出減少,農民能獲得的收入就會減少,他們會轉向其他安排,地主也會被迫改變條款。
  • 契約完備性:分成契約不只規定分成比例,還會規定勞動投入、耕作方式等條款。這些條款的組合可以達到與其他契約形式相同的效率。
  • 風險分擔:分成制度讓地主和農民共同承擔產量風險,這在農業這種高度不確定的產業中有重要價值。

張五常證明,古典經濟學家的錯誤在於他們的模型過於簡化。他們假設農民可以自由決定工作量,而忽略了契約條款的存在;他們假設市場是完美的,卻忽略了風險分擔的需求;他們關注單一邊際條件,而忽略了整體契約安排的均衡。[11]

與寇斯定理的呼應

張五常的分析與羅納德・寇斯(Ronald Coase)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有深刻的呼應。寇斯指出,在交易成本為零的世界中,產權的初始分配不影響資源配置的效率——因為任何無效率都可以通過談判和交易來修正。[12]

張五常將這一思路應用於契約選擇:如果交易成本為零,那麼分成租佃、固定租約和僱傭制都會達到相同的效率結果。契約形式的選擇,取決於哪種形式能最大程度地降低「真實世界的交易成本」——包括監督成本、風險分擔成本、資訊成本等。

換言之,分成租佃的存在不是因為農民被「剝削」或地主有「權力」,而是因為在特定情境下,這種契約安排能最有效地處理監督問題和風險分擔問題。這是一個效率解釋,而非剝削解釋。

四、交易成本:制度選擇的關鍵

張五常理論的真正威力,在於它引入了「交易成本」作為解釋制度差異的核心變數。在零交易成本的理想世界中,所有契約形式都是等價的;但在真實世界中,不同的交易成本結構會導致不同的最優契約選擇。[13]

三種契約的比較

考慮地主面臨的三種選擇:

  1. 僱傭制(Wage Contract):地主僱用農民按時計酬。這要求地主持續監督農民的工作,監督成本高昂。此外,所有產量風險由地主承擔。
  2. 固定租約(Fixed Rent):農民支付固定租金,保留全部產出。這避免了監督問題(因為農民獲得全部邊際報酬),但所有風險由農民承擔。在農業這種高度不確定的產業中,這可能導致農民破產。
  3. 分成租佃(Share Tenancy):產出按比例分配。這是一種「中間安排」——監督成本低於僱傭制(因為農民有部分激勵),風險分擔優於固定租約。

哪種契約最優,取決於具體情境。在監督容易且風險較低的環境中,僱傭制可能最優;在監督困難但農民有足夠資本承擔風險時,固定租約可能最優;而在監督困難、風險高且農民資本有限時,分成租佃就成為最有效率的選擇。[14]

風險分擔的經濟邏輯

分成租佃特別適合農業的一個原因是「風險分擔」。農業產出高度依賴天氣、病蟲害等不可控因素。如果採用固定租約,一場旱災可能使農民血本無歸,無力支付租金,最終對雙方都是災難。分成制度則讓風險在地主和農民之間分擔:豐年時地主獲得更多,歉年時農民負擔減輕。[15]

從保險經濟學的角度看,地主通常比農民更有能力承擔風險——因為地主可以透過多元化投資(擁有多塊土地、多種資產)來分散風險,而農民的全部收入來源往往就是那一塊田。分成制度實際上是一種「隱性保險」,地主向農民提供風險保障,作為交換,農民讓出部分預期收入。

五、斯蒂格利茨的挑戰與資訊經濟學的興起

張五常的理論並非沒有爭議。1974年,後來的諾貝爾獎得主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發表了一篇著名的評論,承認張五常的「傑出而勇敢的嘗試」,但質疑其關於資訊的「不合理假設」。[16]

斯蒂格利茨的批評集中在「資訊不對稱」問題。他指出,如果地主真的能夠完美監督農民的努力程度(如張五常假設的「契約完備性」),那麼僱傭制就應該是最優的,因為它避免了分成帶來的激勵扭曲。分成制度的存在,恰恰說明地主無法完美監督,這就回到了馬歇爾式的效率損失問題。

這個批評推動了資訊經濟學的發展。斯蒂格利茨及其合作者後來發展了「道德風險」(moral hazard)和「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的系統理論,成為現代經濟學的核心工具。斯蒂格利茨在諾貝爾獎演說中提到,正是張五常關於佃農制度的研究「激勵」他發展資訊經濟學的理論。[17]

辯論的啟示

張五常與斯蒂格利茨的辯論,揭示了經濟學中一個根本的方法論問題:我們應該用「完美契約」還是「不完美契約」作為分析的起點?

張五常的方法是「從觀察出發」——如果分成制度在競爭市場中持續存在,它就必然是有效率的,否則它會被淘汰。分析的任務是解釋它為何有效率,而非論證它無效率。這種方法論立場,與芝加哥學派對「市場力量」的信任一脈相承。[18]

斯蒂格利茨的方法則是「從模型出發」——建構精確的數學模型,明確假設條件,推導出清晰的結論,然後檢驗這些結論是否符合現實。這種方法更容易發現「市場失靈」的可能性,也更容易為政府干預提供理論依據。

兩種方法各有優劣,它們的張力至今仍是經濟學方法論辯論的核心議題。

六、從佃農到企業:契約性質的廣義思考

張五常對契約的思考並未止步於農業。1983年,他發表了另一篇重要論文〈企業的契約性質〉(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將佃農理論的洞見推廣到對企業本質的理解。[19]

寇斯在1937年的經典論文〈企業的性質〉中問道:如果市場價格機制是配置資源的有效方式,為什麼企業會存在?為什麼人們會組成等級制的組織,而不是純粹通過市場交易?寇斯的答案是「交易成本」——使用市場有成本(搜尋成本、談判成本、執行成本),當這些成本高於內部組織的成本時,企業就會出現。[20]

張五常對此提出了更精細的分析。他認為,企業的本質不是「取代市場」,而是「用一種契約形式取代另一種契約形式」。在市場中,交易以產品為單位(購買完成的物品);在企業中,交易以要素為單位(僱用勞動力、租用機器)。企業的邊界,就是這兩種契約安排的效率邊界。

這個觀點解釋了為什麼企業有各種各樣的組織形式——從傳統的僱傭關係,到現代的外包、承攬、加盟、合資——它們都是不同的契約安排,各自適應不同的交易成本結構。張五常寫道,當他完成這篇論文時,他知道「這將是一部傳世之作,百年後仍會被閱讀」。[21]

七、對中國經濟改革的影響

1982年,在米爾頓・傅利曼(Milton Friedman)和寇斯的建議下,張五常離開華盛頓大學,返回香港大學任教,以便近距離觀察和參與中國的經濟改革。這一決定使他成為中國改革最重要的經濟學顧問之一。[22]

張五常的佃農理論對中國改革有直接的啟示。1978年開始的農村改革,核心就是「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使用權承包給農戶,農戶向國家繳納一定比例或數量的農產品,剩餘歸自己。這本質上就是一種「分成契約」的變體。

張五常提供的理論框架說明:只要產權明確、契約條款合理,這種安排可以達到高效率的資源配置,無需將土地「私有化」。重要的不是誰「擁有」土地的名義所有權,而是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如何在契約中界定。[23]

制度變遷的經濟學

更廣泛地說,張五常的思想為理解中國漸進式改革提供了獨特的視角。傳統的經濟學觀點認為,私有產權和完善的法治是經濟發展的前提。但中國的經驗表明,在產權不完全明確、法治不完全健全的情況下,通過精巧的契約安排,仍然可以實現經濟增長。

張五常曾預測,中國的國有企業最終會被私人企業取代,上海將成為世界金融中心之一。這些預測在當時飽受質疑,但後來的發展證明了他的先見之明。2015年,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市值一度超過香港聯合交易所,印證了他數十年前的判斷。[24]

八、若干省思:理論與現實的對話

回顧張五常佃農理論的影響,我們可以得到幾點深刻的啟示:

省思一:觀察先於理論

張五常最重要的方法論貢獻,是堅持「從觀察出發」的研究態度。如果一個制度在競爭的市場中持續存在,經濟學家的首要任務是解釋它為何存在,而非論證它「應該」被取代。這種謙遜的態度,是對理性自負的有益矯正。[25]

許多政策失敗的根源,正是決策者相信自己比市場更聰明。蘇聯的集體農場、中國的人民公社、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土地改革,都是基於「消滅落後制度」的良好願望,卻因為忽視了這些制度存在的經濟邏輯而導致災難。

省思二:效率與公平的分離

張五常的分析提醒我們,效率問題與公平問題必須分開處理。分成租佃可能是有效率的,但這不意味著它是「公平」的或不需要改革。效率只說明資源配置是否最優,不涉及收入分配是否合理。[26]

如果社會認為農民的處境需要改善,可以通過再分配政策(如補貼、社會保障)來實現,而不必摧毀現有的契約安排。混淆效率與公平,常常導致「兩敗俱傷」的政策——既沒有實現更公平的分配,又損害了經濟效率。

省思三:交易成本的無處不在

張五常的工作讓我們認識到,交易成本無處不在,且對制度選擇有決定性影響。沒有交易成本的理想世界是一個有用的理論基準,但在設計現實制度時,必須考慮監督成本、資訊成本、執行成本等實際約束。[27]

這對政策制定有重要啟示。例如,智慧財產權制度的設計,必須在保護創新激勵(減少剽竊的外部性)與降低交易成本(允許知識的廣泛傳播)之間取得平衡。最優的制度不是「無限保護」或「完全開放」,而是根據具體的交易成本結構來設計。

省思四:制度的多樣性與適應性

最後,張五常的理論說明了為什麼世界上存在如此多樣的經濟制度。不是因為有些社會「落後」或「愚昧」,而是因為不同的環境(技術條件、風險結構、資訊可得性)要求不同的制度安排。制度的「最優」總是相對於特定情境而言。[28]

這種觀點要求我們對制度移植保持謹慎。將「先進國家」的制度照搬到不同的環境中,可能適得其反。好的制度設計需要理解當地的約束條件,而非僵硬地套用某種「最佳實踐」。

結語:一篇論文的長遠影響

1969年的那篇博士論文,距今已超過半個世紀。張五常的佃農理論不僅挑戰了兩百年的經濟學定見,更深刻影響了我們理解制度、契約與交易成本的方式。它啟發了斯蒂格利茨的資訊經濟學,豐富了寇斯的交易成本理論,並為中國經濟改革提供了思想資源。

也許更重要的是,張五常的工作體現了一種經濟學的精神:用簡單的工具(約束最大化、需求定律)去解釋複雜的現實,對市場過程保持敬畏,對理論教條保持懷疑。這種精神,在經濟學日益數學化、模型化的今天,尤其值得珍視。

正如張五常經常引用的一句話:「理論的目的是解釋現象,而非證明自己的聰明。」這,或許是佃農理論帶給我們最重要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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