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數位治理規則正在被書寫的關鍵時刻,台灣坐擁舉世矚目的科技戰略資產,卻在國際規則制定的桌上幾乎沒有座位。過去二十年間,我在十五個以上的國家從事研究與講學——從英國劍橋到中國杭州,從日本名古屋到東南亞各國——在每一個場域,我都觀察到同一個現象:台灣的半導體實力被所有人認知、被所有人需要,卻幾乎不被轉化為制度性的國際影響力。本文主張,台灣需要一套超越「晶片外交」的「科技外交」戰略——不僅供應晶片,更要參與塑造全球數位經濟的規則框架。這不是地緣政治的選邊站,而是以技術能力換取治理話語權的理性戰略。
一、從晶片外交到科技外交:概念的升級
近年來,「晶片外交」(chip diplomacy)已成為描述台灣國際地位的常用詞彙。其邏輯直截了當:全球最先進的半導體製造能力集中在台灣,這使得台灣在大國科技競爭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戰略價值——美國需要台灣的晶片驅動 AI 革命,日本需要台灣的製程維持汽車與電子產業,歐洲需要台灣的產能實現數位主權。然而,我認為「晶片外交」的框架存在三個根本性的侷限。
第一個侷限是「被動性」。晶片外交的本質是台灣作為供應方,回應外部需求——當世界需要晶片時,台灣的地位上升;當技術替代方案出現或地緣政治格局改變時,這種地位便可能動搖。在與 Aumann 教授討論賽局理論時,他強調了一個核心原則:在反覆互動的賽局中,擁有議程設定權(agenda-setting power)的參與者比純粹的回應者佔據根本性的優勢。台灣目前在全球科技版圖中的角色,更接近後者——一個極為重要但本質上被動的供應節點。[1]
第二個侷限是「單一性」。晶片外交將台灣的國際價值主要繫於半導體製造這一單一資產。這在短期內是有效的槓桿,但從長期風險管理的角度看,過度依賴單一戰略資產是危險的。美國、日本與歐洲都在積極推動半導體供應鏈的本土化——CHIPS Act、日本 Rapidus 計畫、歐洲晶片法案——長期而言,台灣在先進製程上的壟斷地位必然會被部分稀釋。
第三個侷限是「層次不足」。在全球數位經濟的價值鏈中,規則制定的影響力遠大於製造能力。誰制定 AI 安全標準,誰就定義了全球 AI 產業的准入門檻;誰主導數位貿易規則,誰就塑造了跨境數據流動的基本框架;誰設定隱私保護的基準線,誰就掌握了數位經濟的治理權力。歐盟雖然不生產先進晶片,但透過 GDPR、AI Act 與《數位市場法》(DMA),它在全球數位治理中擁有不成比例的規則影響力——這就是所謂的「布魯塞爾效應」(Brussels Effect)。[2]
因此,我主張台灣需要從「晶片外交」升級為「科技外交」——一套以技術能力為基礎、以規則參與為目標、以制度創新為手段的全方位國際參與策略。這不是要取代晶片外交,而是要在硬體供應的基礎上,疊加軟性的治理影響力。
二、全球數位治理的規則競爭:三大戰場
要理解台灣科技外交的機會空間,首先需要把握全球數位治理正在發生的三場規則競爭。
第一場競爭在 AI 治理領域。從歐盟的 AI Act 到美國的行政命令,從中國的分散立法到 OECD 的 AI 原則,各大經濟體正在以不同的路徑建構 AI 監管框架。這場競爭的核心不僅是「如何管理 AI」,更是「誰的價值觀將嵌入全球 AI 規則」。在我的法學研究背景下,我清楚地看到:法律規則從來不是「中性」的技術文件——它們反映了制定者的價值優先序、利益結構與世界觀。歐盟強調基本權利保護,美國側重創新靈活性,中國注重社會穩定與國家安全——這些不同的監管哲學將塑造未來 AI 發展的全球格局。[3]
第二場競爭在數位貿易規則領域。數據跨境流動、數位服務稅、電子商務規則、數位貨幣的跨境監管——這些議題正在成為國際經貿談判的新焦點。WTO 的電子商務聯合聲明倡議、DEPA(數位經濟夥伴關係協定)、CPTPP 的電子商務章節,都在嘗試建立數位貿易的國際規則框架。然而,各國在數據主權與數據自由流動之間的根本分歧,使得全球性的數位貿易規則難以達成。這種碎片化的規則環境,既是挑戰,也是像台灣這樣具有技術能力但外交空間有限的經濟體介入的機會。
第三場競爭在技術標準領域。5G 通訊標準、AI 晶片架構、量子運算協議、物聯網安全標準——這些看似純粹技術性的標準制定,實質上是影響力深遠的地緣政治工具。正如 Pistor 教授在我們的對話中所分析的:法律是資本的編碼工具,同樣地,技術標準是數位經濟的編碼工具——誰掌握標準制定權,誰就掌握了數位經濟的結構性權力。中國透過「一帶一路數位絲路」積極推動其技術標準的國際化,美國透過科技聯盟反制——台灣作為全球科技供應鏈的核心節點,在標準制定中理應擁有更大的發言權。[4]
三、台灣的獨特優勢與行動空間
在上述三大戰場中,台灣擁有哪些獨特的優勢,可以轉化為科技外交的資本?
第一項優勢是無可替代的技術深度。台灣不只是晶片的製造者,更是先進製程技術的開創者。台積電在 3 奈米與 2 奈米製程上的領先地位,意味著全球最前沿的 AI 硬體事實上是「台灣設計、台灣製造」的。這種技術深度使台灣有資格參與——而非僅僅遵循——AI 硬體的國際標準制定。在我帶領超智諮詢從事 AI 與量子運算策略工作的過程中,我反覆看到一個現象:最有影響力的技術標準,往往由最深刻理解技術的參與者主導。台灣的工程師不缺技術理解力,缺的是將技術理解轉化為國際標準話語權的制度管道。
第二項優勢是民主治理的可信度。在全球數位治理的規則競爭中,「價值觀」正在成為越來越重要的競爭維度。民主國家傾向於制定強調透明性、問責性與公民權利保護的數位規則;威權體制傾向於強調國家安全、社會穩定與數據集中管理。台灣作為亞洲最成熟的民主社會之一,其數位治理的實踐——從開放政府數據到公民科技社群,從數位身分認證到疫情期間的科技防疫——在國際間已建立了高度的可信度。Gostin 教授在我們的對話中特別提到台灣的防疫表現,稱其為公共衛生治理的典範。這種基於實踐的可信度,是台灣科技外交最重要的軟性資產之一。[5]
第三項優勢是跨文化的連結能力。在我的國際經歷中,台灣人在全球科技社群中的存在感遠超其國家體量。從矽谷的科技公司到歐洲的研究機構,從日本的產業聯盟到東南亞的新創生態系,台灣的技術人才與學術網絡構成了一張綿密的國際連結網。這種「人的連結」是科技外交最底層的基礎設施——在正式的外交渠道受限的情況下,透過技術社群、學術合作與產業聯盟進行的「第二軌道」交流,往往能達成正式外交無法實現的成果。
第四項優勢是規模適中的實驗場域。台灣兩千三百萬人口的規模,使其大到足以提供有意義的政策實驗結果,又小到可以快速迭代與調整——這是大國難以複製的優勢。新加坡以類似的邏輯,將自己定位為全球金融科技的監管沙盒;以色列則以小國之姿成為全球網路安全的技術高地。台灣完全有條件將自己定位為全球數位治理的「先行實驗區」——率先實施、測試並優化新型的數位規則,然後將成功的經驗輸出為國際標準的參考模板。
四、科技外交的三層戰略架構
基於上述分析,我提出台灣科技外交的三層戰略架構:底層是技術標準參與,中層是數位規則輸出,上層是價值觀聯盟建構。
底層戰略:深度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台灣應系統性地擴大在 ISO、IEC、IEEE、3GPP 等國際標準組織中的參與。這不需要以國家名義出席——台灣的企業與研究機構可以以技術貢獻者的身分直接參與標準提案。重點領域包括:AI 晶片的安全標準、先進封裝技術的互通性標準、半導體供應鏈的韌性標準。台灣的策略不應是「爭取席位」的政治姿態,而是「以技術實力贏得話語權」的專業路徑。Wilson 教授在我們討論拍賣機制設計時強調的原則在此適用:好的機制設計能讓真實能力自然顯現——當台灣的技術貢獻在標準制定中不可或缺時,排斥台灣的政治成本將自然上升。[6]
中層戰略:建構「可信賴數位治理」品牌。台灣應有意識地將自己定位為「可信賴數位治理」的國際標杆。具體作法包括:率先建立透明可問責的 AI 監管框架,並將其對外輸出為其他民主國家的參考模板;建立國家級的 AI 安全測試設施,提供跨國企業在亞太地區的 AI 合規驗證服務;主導建立亞太地區的數位信任框架——涵蓋數位身分互認、跨境數據流動與隱私保護的互操作標準。這種「以治理能力建立國際品牌」的策略,與 Nalebuff 教授在談判理論中強調的「創造價值優先於主張價值」的原則高度一致——台灣不是在爭奪權力,而是在提供其他國家也需要的治理公共財。[7]
上層戰略:建構民主科技聯盟。台灣應主動發起或深度參與民主國家間的科技治理合作。這不意味著與特定國家對抗,而是與理念相近的國家共同建構數位治理的最佳實踐。美國主導的「印太經濟框架」(IPEF)、歐盟的「全球門戶」計畫、以及日本倡議的「可信賴的數據自由流通」(DFFT)框架,都是台灣可以切入的多邊平台。台灣不需要在所有國際組織中獲得正式會員資格——在科技治理領域,「功能性參與」(以技術能力貢獻實質內容)往往比「形式性參與」(獲得席位但影響有限)更為有效。
五、從構想到行動:政策建議與制度設計
將上述戰略構想轉化為可操作的政策行動,需要在制度層面進行幾項關鍵的佈建。
第一,設立「科技外交特使」機制。建議在外交部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設「科技外交特使」(Special Envoy for Tech Diplomacy),統籌台灣在全球數位治理領域的國際參與。丹麥在 2017 年率先任命全球首位「科技大使」(Tech Ambassador),駐點矽谷而非傳統首都,專責與科技巨頭和國際組織的數位治理對話。台灣應參考這一模式,但賦予更強的技術專業屬性——科技外交特使不應是傳統外交官,而應是兼具技術理解與國際視野的跨域人才。[8]
第二,建立「數位治理出口」平台。台灣在數位身分、電子政務、開放數據等領域的治理經驗,對許多發展中國家具有直接的參考價值。建議成立「台灣數位治理學院」(Taiwan Digital Governance Academy),為友邦及新南向國家的政府官員提供數位治理培訓——從電子政務系統建設到 AI 監管框架設計。這不僅是技術援助,更是透過治理能力的輸出建立長期的制度影響力。在我的劍橋大學經歷中,我親眼見證英國如何透過學術機構與政策研究的國際輸出維持其遠超國力的全球影響力——台灣完全有能力在數位治理領域複製這一模式。
第三,推動「台灣數位治理標準」的國際化。台灣應在特定的利基領域率先制定並實施高標準的數位治理規則,使其成為國際社會的參考基準。最有潛力的領域包括:半導體供應鏈的資訊安全標準(台灣是唯一能從製造端驗證的國家)、可信賴 AI 的評估框架(結合台灣的技術實力與民主治理經驗)、以及數位健康數據的跨境治理(結合台灣的全民健保數據與隱私保護實踐)。Guillen 教授在我們的對話中指出,全球趨勢的演變往往由「先行者」定義——誰率先建立規則,誰就在後續的國際協調中佔據結構性優勢。[9]
第四,強化產學研的科技外交功能。台灣的大學與研究機構應被納入科技外交的戰略資產。建議在頂尖大學設立「數位治理政策中心」,從事跨國比較研究並培養兼具技術與政策能力的人才。在我先後任職於劍橋大學與浙江大學的經驗中,大學在國際政策網絡中的樞紐功能往往被低估——學術研討會、聯合研究計畫與人才交流,是建立長期國際影響力最高效率的管道之一。
第五,建立科技外交的績效評估機制。科技外交不應停留在口號層次,而需要建立可衡量的績效指標:台灣在國際標準組織中提出的技術提案數量、被採納的比率;台灣數位治理模式被他國參考或採用的案例數量;台灣與理念相近國家簽署的數位治理合作備忘錄數量。正如 Wilson 教授在討論機制設計時所強調的:沒有衡量就沒有管理,沒有管理就沒有進步。
回顧全文的論點,台灣的科技外交不應被視為傳統外交的附庸,而應被定位為國家戰略的核心軸線之一。在一個數位治理規則正在被書寫的歷史窗口期,台灣擁有從技術能力到治理經驗、從民主價值到國際網絡的多重資產。問題不在於台灣能否參與全球數位治理,而在於我們是否有足夠的戰略意識與制度創新的勇氣,將這些資產系統性地轉化為持久的國際影響力。晶片是台灣的過去與現在;科技治理的話語權,應當成為台灣的未來。[10]
References
- Aumann, R. J. (2005). War and Peace. Nobel Prize Lecture. nobelprize.org
- Bradford, A. (2020). The Brussels Effect: How the European Union Rules the Worl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European Parliament. (2024). Regulation (EU) 2024/1689 Laying Dow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Act).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 Pistor, K. (2019). The Code of Capital: How the Law Creates Wealth and Inequalit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 Gostin, L. O. (2014). Global Health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Wilson, R. B. (2002). Architecture of Power Markets. Econometrica, 70(4), 1299–1340.
- Nalebuff, B. (2022). Split the Pie: A Radical New Way to Negotiate. Harper Business.
- Hocking, B. & Melissen, J. (2015). Diplomacy in the Digital Age. Clingendael Institute. clingendael.org
- Guillen, M. F. (2020). 2030: How Today's Biggest Trends Will Collide and Reshape the Future of Everything. St. Martin's Press.
- Nye, J. S. (2004). Soft Power: The Means to Success in World Politics. Public Affairs.